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定和程序,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塑料篷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做出了同意审批的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6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批复内容 |
1 |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塑料篷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莲审批〔2024〕139号 | 2024-10-30 | 见附件 |
通讯地址:五莲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投资项目科
联系电话:0633-533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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