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有限公司1000辆/年专用汽车制造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01月20日-2025年01月22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 1000辆/年专用汽车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院内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消防车专用车100辆/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配套化粪池处理后汇同试车废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莒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二)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等离子切割工序、大箱焊接工序、抛丸工序、静电喷塑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表1“特殊用途汽车”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废气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表2厂界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项目机加工下脚料、收集的金属粉尘、收集的焊接烟尘、焊渣、袋式除尘器废布袋、收集的抛丸粉尘、收集的喷塑粉尘收集后综合利用,厂内暂存须同时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指定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