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有限公司年产160万支高性能空气弹簧气囊项目(一期工程)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01月16日-2025年01月20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
邮编:2765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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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76500
项目名称 | 年产160万支高性能空气弹簧气囊项目(一期工程) |
建设地点 | 莒县威海路99号院内7号车间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租赁厂房,主要建设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购置空气弹簧气囊生产设备1宗,试验设备1宗。项目建成后年产高性能空气弹簧气囊160万支。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有限公司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滤胶、捏炼、开炼、压延工序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1橡胶制品制造(c291)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二硫化碳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vocs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较严值,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及表3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边角料、过滤残渣、废过滤网、不合格品、废布袋、除尘灰收集后外售,厂内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标准。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