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有限公司余热供暖备用热源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1日-2024年6月25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邮编:2765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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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余热供暖备用热源项目 |
建设地点 | 莒县招贤镇工业聚集区彩虹路21号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水泥窑余热供暖的备用热源,仅在水泥窑由于市场、检修等原因停止运行时开启,沸腾炉最大运行时间为100d/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生物质沸腾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经二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除尘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辅料棚密闭,减少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和烟气林格曼黑度(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40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40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排放限值要求。脱硝系统氨排放浓度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中对氨逃逸的控制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厂界标准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炉渣、炉灰及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厂内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标准。该项目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